(6.2)知识产权与专利管理
在商品社会中,科学知识虽然很重要,但是一般科学知识不能直接服务于商品生产。也就是它不能够产生直接的经济效益,所以对科学知识的传播一般都是采取鼓励交流的态度,在著作权保护的条件下可以随便采用。而技术知识则不同,因为技术知识往往与商品生产联系比较紧密,它可以生产经济效益。所以在发达的商品社会中,人们会用知识产权的观念来对待技术知识。知识产权保护和专利管理制度是工业化社会对技术知识采用的社会管理方法。它既可以促进技术知识的交流,加强技术知识的实际应用;又可以保护知识发明人的商业利益,以鼓励人们进行技术创新。
其实自古以来人们对于能够产生经济利益的技术知识经常采取比较保守的交流方式。古代的祖传秘技就在手工业行业非常普遍。甚至医学中的一些祖传秘方不于外传的事情也非普遍。中国社会的一些祖传秘技甚至规定“传儿不传女”,以免技术流传到外家族。这些对技术知识的保密可以保护一定的经济利益,但是对于技术的交流与完善、改进是非常不利的,甚至很多技术知识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因为各种原因被失传的事情时有发生。
到17世纪,随着西方商品经济的发展,以现代化大生产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逐步发展起来的。资本家为了在商品经济市场上,通过竞争挫败对手,获得更多的利润,迫切需要研究和采用新技术来更新产品,提高劳动生产率。生产更加好的,更加便宜的商品来占领市场。伴随着生产发展的需要,各种先进的新技术不断涌现。特别是在科学大发现时代,各种科学知识大大加强了技术的发明创造的知识基础。资本主义生产力在科学技术的支持下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起来。
同时,资本家需要将自己的新技术发明作为私有财产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受到保护以便垄断其技术发明,维持其在激烈的竞争中占据的优势地位。资本主义经济发展最好的英国于1624年颁布了《垄断法》,这个法被人们称之为“现代专利法之始”。以确定对技术发明的垄断权为核心内容的现代化的资产阶级专利法律制度开始逐步形成。这些法律一方面保护了技术所有人的经济利益,同时又把相关的技术知识以比较正规的形式发布交流,所以它对于技术的发展完善也起到来很大的积极推动作用。可以说英国的技术知识保护政策对与第一次工业革命在英国发生起到了重要的积极推动作用。
受英国成功的技术知识专利制度的影响,世界各资本主义发达的国家也相继颁布了专利法。美国1790年、法国1791年、俄国1812年、西班牙1826年、德国1877年、日本1885年颁布了专利法。随着国际贸易剧增,特别是国际技术市场有了很大发展。各工业发达国家的技术持有者都要求将自己的专利权扩展到其他国家,以使其出口的新产品和新技术在进口国得到专利权的保护。因此,专利制度国际化也不断完善。技术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不仅在各个国家之内,而且也在国际技术贸易市场中进行有偿交流。
1883年签订了第一个政府间保护工业产权的国际性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直到现在,这个公约一直是国际上保护工业产权的基本公约。在这个公约的基础上,到20世纪70年代,已先后签定了多个国际性的和地区的专利保护条约或协定,成立了近10个国际性的和地区政府间的专利组织。其中最重要的有:联合国保护知识产权的一个专门机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根据欧洲专利公约,于1977年10月7日正式成立的一个政府间组织欧洲专利局(EPO),其主要职能是负责欧洲地区的专利审批工作。
专利的两个最基本的特征就是“独占”与“公开”,以“公开”换取“独占”是专利制度最基本的核心思想。今天专利文献已经是世界上最大的技术信息源。据统计分析,专利文献包含了世界科技技术信息的90%~95%。一方面,专利制度让新技术的拥有者可以以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技术知识产权;另一方面,专利制度还要求新技术的拥有者向社会公开其新技术,避免重复研究开发。同时专利技术知识的交流也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使新技术更广泛地应用于社会生产,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筹备、酝酿,起始于70年代末期,是伴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而起步的。从1980年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后,中国相继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等法律法规,从而形成了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随着中国社会从农业文明向工业文明的发展,科学技术从向西方学习先进的科学知识和技术知识而实现了跨越式的发展。今天科技创新已经成为中国社会发展的主要动力,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也成为了科技创新的重要支持因素。中国逐渐从有优良技术创新传统的国家,发展成为一个既能够创造技术知识,也能够创造科学知识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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