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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家相片Ning Yu

专政与法治的关系

  “专政”在古汉语中的意思很简单,就是专权之义,指在政治领域中独自垄断权力的行为或现象。如“曹操专政”,“宦官专政”……一般这些都是带有贬义的词汇。当然在中国古代中央集权的皇权社会中,皇帝专政一般会被认为是合乎天意,是合法的。但是当皇帝把国家管理得非常坏的时候,人们就会怀疑这个专政是否值得继续维持,可能会有人起来“替天行道”推翻这个专政,而以新的好皇帝专政代替旧的坏皇帝专政。

  随着西方思潮在中国的传播,“专政”被当做英文dictatorship、德文diktatur、法文dictature等词的对译词来使用,用于指称一种特定的政权形态或政治体制。所谓专政政权或专政体制的dictatorship一类的西语词,在词源学上都是由拉丁文dictatura(专政官,又译独裁官、独裁者)衍生出来的。在西语语境中, dictatorship(专政)指的就是一种以不受法律限制为特点的政权形态或政治体制。在现代西语语境中,特别是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专政”与“独裁”同义,是指一种不受任何法律限制的政权。这里的“不受任何法律限制”,主要是指不受本政权自己制定的法律的限制。而是否会受到其它法律的限制就不以独裁专制者的意志而转移了,比如二战中的德、日、意法西斯专政政权就因为它们的反人类暴行受到了国际法律的制裁而彻底倒台。

  当马克思提出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时候,并没有说明这个无产阶级专政是否就是这种不受任何法律限制的政权。但是被马克思唯一认定的无产阶级专政的例子——巴黎公社政权,就是一个短暂地统治巴黎的政权,的确根本就没有任何法律的过程。

  而世界上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政权的领导者列宁在给这个专政下定义的时候的确就是这样说的:“专政的科学概念无非是不受任何限制的、绝对不受任何法律或规章约束而直接依靠暴力的政权。”(【关于专政问题的历史】1920年)。特别对于无产阶级专政列宁给出的定义是:“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是由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采用暴力手段来获得和维持的政权,是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无产阶级革命与叛徒考茨基】1918年)。

  在这个专政实现的实践中,典型的代表就是十月革命爆发一个多月后组建的全俄肃反委员会(契卡)。它是一个具有不受法律限制的特别权力机构,可以自己签署命令逮捕、审讯、监禁和处罚反革命分子,甚至不经审判就可以执行枪决。被执行枪决的人中也包括了一些被契卡错误地认为是反革命分子的人。契卡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有效地保卫了苏维埃政权,另一方面造成了不少冤假错案。所以,在大规模暴力镇压反革命的任务基本完成之后,列宁曾经指出契卡的工作:“随着政权的基本任务由武力镇压转向管理工作,镇压和强制的典型表现也会由就地枪决转向法庭审判”(【苏维埃政权的当前任务】1918年)。到了1921年,俄国已经渡过了革命之初的危机时期,国内的任务逐步转向经济建设的时候,列宁实行新经济政策的时期时又提出:“但同时我们又肯定地说,必须改革全俄肃反委员会,规定它的职能和权限,使它只限于执行政治任务。我们当前的任务是发展民事流转,这是新经济政策的要求,而这样就要求加强革命法制”(【全俄苏维埃第九次代表大会文献】1921年)。

  但是由于严峻的革命形势和列宁身体迅速恶化,加上当时苏联共产党内部实行严格的思想控制,缺乏民主的思想交流和讨论机制,所以虽然列宁有了一些结束革命期间的专政体制,完善法制化建设的想法却没有能够进一步发展和实践。

  斯大林取得了苏共的领导权以后更进一步加强这个专政体制。这个行为一方面是他的思想认识水平问题,另一方面是党内权力斗争的需要。因为专政体制可以方便独裁者清除与他意见不合的其它领导者。斯大林对托洛茨基、布哈林等党内领导人的大清洗都是没有经过任何法律程序完成的。在专政体制下对执政党内部的有意见分歧的革命同志都可以被随意地以反党集团;间谍;人民公敌;反革命分子;第五纵队等等罪名而被直接裁决。不受法律限制的权力也被用于对有不同意见的知识分子、甚至对党的某些政策有抵触的工人、士兵、农民、政府工作人员、军官等革命群众进行处理,以践踏法制为特点的“大清洗” 甚至接连不断地持续到1950年代。专政体制被强化,法律机构成为权力的工具,专政成为国家治理的常态模式。这种情况在苏联甚至一直持续到1991年苏联解体。虽然苏联共产党在斯大林去世以后也做过一些改革,但是出于维护特权政治的需要一直坚持这种无产阶级专政体制,始终没有完成法治化建设。

  中国共产党依据马克思的共产主义理论,学习苏联的革命经验,完成了夺取政权。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政权。1949年毛泽东的《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指出:“革命的专政和反革命的专政,性质是相反的,而前者是从后者学来的。这个学习很要紧。革命的人民如果不学会这一项对待反革命阶级的统治方法,他们就不能维持政权,他们的政权就会被内外反动派所推翻,内外反动派就会在中国复辟,革命的人民就会遭殃。”所以毛泽东认为当时的蒋介石、国民党在中华民国采用的国家体制就是一种的专政体制,不过是资产阶级专政的体制。他是公开谴责和反对的这种资产阶级专政体制;但是要建立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体制的国家。

  毛泽东没有直接采用无产阶级专政的名称,而是根据中国当时的社会阶级的具体情况,提出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口号。“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城市小资产阶级的联盟,而主要是工人和农民的联盟,因为这两个阶级占了中国人口的百分之八十到九十。”“总结我们的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这个专政必须和国际革命力量团结一致。这就是我们的公式,这就是我们的主要经验,这就是我们的主要纲领。”毛泽东【论人民民主专政】1949年。

  从1949年到1976年毛泽东领导中国人民走向了他认识的那条社会主义道路。但是毛泽东并没有搞清楚马克思提出的无产阶级专政不是一种长期稳定的社会体制;而是一种为了向共产主义过渡的社会体制。他把经过斯大林改造过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和专政体制作为真理完全接受过来。而且,毛泽东比斯大林更进一步,他创立了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在专政的路上走得更远了。

  不仅仅在政权建立的初期,巩固政权阶段国家采用这种专政体制,而且在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时期仍然采用这种专政体制,而忽视法治建设。在这种专政体制下全中国发动了一系列的阶级斗争的政治运动,从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三反五反、反右派运动、……到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人民群众中,特别是知识分子中很多有不同政见的人被当成反动派(以右派分子、反革命分子、地富反坏分子等名份)进行专政处理。甚至党内一些与最高领导有不同意见的同志,包括一些党的高级干部,都被打成反党集团而被专政,如著名的高、饶反党集团;胡风反党集团;彭、罗、陆、杨反党集团;……等等等等。

  到了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运动,这个专政更是发展到登峰造极的地步。在伟大领袖的授权下,造反派可以不经过任何法律程序对任何人,包括从小学校长到国家主席的各级领导干部,都可以进行从剥夺人生自由到消灭生命的专政处理。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都遭受极大的破坏。像这样的专政体制发展下去,不仅仅是以高度发达的生产力为基础的共产主义理想不可能实现,连正常的社会发展都会受到极大的阻碍。在没有法律限制的专政体制下,人民民主实际上也得不到保障。比如2003年被废止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就是一种专政体制下违反宪法的一个限制民主的规定。各地的有关管理部门可以不经过任何法律程序,把他们自己认定的人员进行限制人身自由的“收容遣送”,其中包括大量的向上级反映当地问题的“上访者”,甚至无辜的进城务工人员。另外的一些人民的民主无法实现的情况可以说都与这种专政体制有关。

  值得引起人们深思的是,那些受到专政迫害的党的高级干部本人也是这种极左思想路线的支持者和坚定的执行者。等到那位国家主席被造反派进行专政的时候,才想起中国还有一部写有保护公民权利的宪法。可是没有任何法律意识的狂热的造反派早就知道在专政体制下“革命的专政”可以“无法无天”。甚至,那位对文化大革命进行拨乱反正的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在认识到革命的发展已经进入经济建设阶段,把全党的工作路线由阶级斗争为纲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同时,还念念不忘要坚持无产阶级专政。

  直到今天,虽然中央高层已经提出加强法治社会建设,但是错误地理解马克思主义的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思想还没有得到改正。专政体制遗留下来的对思想的严格控制;对言论自由的恐惧;对人民民主的非法侵犯;对宪法和法律的藐视;……等等这些与法制建设相抵触的思想和习惯,在官场和民间都还很有市场。民主与法制社会是与现代工业文明相适应的社会体制。无产阶级专政(或者人民民主专政)对发展生产力有严重的阻碍作用,它仅仅是作为无产阶级政权建立初期的一种过渡形式而起到一定的作用。当无产阶级政权稳固了,社会以发展生产力为主要任务的时候,应该逐步结束专政体制,走向民主与法治体制。

  改革开放的政策使得我们国家的经济建设取得了伟大的成就。但是今天我们一边对外开放,吸收资本主义国家的资本和技术;一边又要对那些不属于人民的“反动派”(当然应该包括那些在中国开工厂,赚中国人民钱的外国资本家)进行专政。一边与美国做生意,建立正常的现代国家关系;一边又要与帝国主义进行阶级斗争。一边签署了国际人权宪章;一边又要坚持专政体制下对不同政见的严格管制。一边希望树立负责任的大国形象,支持和积极参与世界反恐斗争;一边又把坚持暴力革命的无产阶级专政作为国家理念。……所有这些相互矛盾的理念和行为,都是在这个对马克思主义的无产阶级专政理论错误理解的基础上产生的。这些情况极大地干扰了中国人民为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实现中国梦的伟大事业的顺利进行。只有放弃“人民民主专政”的思想理念和专政体制,真正建立起人民民主的法治才能够维持社会的长期稳定,经济建设工作才能够得以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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