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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相片Ning Yu

现代国家治理中的德治与法治

  德治是中国古代儒家的治国理论,儒家的德治包含两层含义:第一、要求统治者以身作则,注意修身和勤政,充分发挥道德感化作用。第二、重视对民众的道德教化,“为政以德”,德主刑辅。儒家认为,可以通过道德教育去感化人,是使人心良善,知道廉耻,而少奸邪之心。儒家的这套德治思想对于维持中国封建社会的稳定起到一定作用。

  使民无讼,即社会秩序井然,人际间和谐相处,是孔子希望通过德治而达到的理想状态。但是儒家的德治在几千年的中国农业文明社会中却从来也没有真正实现过。不用说皇帝天天豪华的生活,三宫六院七十二妃,不可能做到要求儒家所要求的德性;甚至整个官僚统治阶级也不可能做到这个德性。儒家鼓吹的道德是一种理想情况,对不同的社会阶层的道德要求不可能一致,所以这个德治实际上是维护皇权和官僚、地主阶级的统治的一种国家治理思想。中国几千年皇权统治下,对贪官的治理从来就没有停止过,但是也从来没有解决过。虽然官僚大多来自于科举考试,有很高的儒家文化水平。但是仍然有很多官员背弃儒家道德,而做出无耻的贪腐行为。封建官僚系统的腐败不断就是德治不灵的一个说明。

  另外德治只能适合于熟人社会。因为在农业生产中,绝大多数社会民众被束搏在土地上,人们生活的范围有限。一个宗族、一个村落的人都是知根知底的。所以一个人的道德水平怎样,可以经过比较长期的观察,了解得比较清楚。这样就可以用一些道德规范,一些宗族家法来管理社会。而国家的治理仍然要依靠法律(古代叫律法),但是这种社会中的国家治理仅仅是“法制”而不是“法治”。

  因为熟人社会的人情关系非常密切,所以在社会管理中很容易干扰法律的执行,情大于法的情况可能会比较多的出现。儒家思想中的“刑不上大夫”、“子为父隐”等重人情的思想也使得中国传统农业社会的皇权专政社会的国家治理只有人治下的“法制”而没有“法治”。德治也仅仅是官僚地主阶级统治的一种辅助手段,并不能成为国家治理的主要方式。只不过儒家的德治思想让老百姓把过上好日子的希望都寄托到好皇帝和清官身上,而把那些劳动群众敢于争取自己权利的思想和行为都定义为反上作乱和不道德的,从而为皇权社会的稳定起到重要的支持作用。这也是五四运动以来,为了推进中国社会的现代化而对儒家德治思想进行摒弃的重要原因。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上,当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成为社会的主要生产方式以后,资产阶级为了改变封建贵族和地主阶级对国家的统治而提出了法治社会的国家治理方式。法治社会的国家治理方式的确非常适于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使得资本主义社会迅速发展成为一种人类社会的主流社会。所以现在有一些人把法治的国家治理方式视为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范畴。

  法治是随着工业化生产和商品社会而发展起来的一种国家治理方式。因为随着工业化生产和商品流通的开展,熟人社会逐渐发展成为生人社会。工业化生产需要大量的人员流动性,人与人之间的熟悉程度大大降低。所以国家必须要制定一系列的法律——能够被正确理解和执行的社会规范的条文,来管理工业化的商品社会。法治社会的基本精神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大于情。

  的确一个国家法律的制定也需要按照一定的社会道德标准,或者说是有一定的政治标准。法律的确是与国家统治阶级意志的具体表现。但是,一个社会各阶级之间合作协同仍然是社会的主流,否则社会生产将无法正常进行。在同一阶级内部,在人民内部,也有各种矛盾需要国家的法治来协调。所以无论国家的统治阶级是无产阶级还是资产阶级,国家的政治体制是什么体制,对于现代工业化商品生产为主要生产方式的社会的治理,通过法治来进行治理是最适合于社会发展的方式。

  当然不同的社会制度下,会制定不同的法律来维护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但是法治的国家治理方式与现代工业化商品生产方式是非常适合的。这个事实也说明马克思主义提出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理论的正确性,以一定的生产方式进行的生产活动是社会中最基本的活动。只有与社会生产方式相适应的国家治理方式才是最有利于社会发展的,最符合人民利益的。经过对中国社会发展和人类社会发展的经验总结,法治的治理方式已经被现在的国家领导层接受。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虽然在法治社会中也需要道德来支持法律的实行,但是道德的判断标准往往比较模糊,而且需要比较长期的考察。所以道德标准不可能用来直接进行现代社会管理。通过道德教育来提高社会的道德水平的确也是国家治理的必需。但是道德教育和道德建设并不是国家治理的德治。而且道德教育也必须在严格的法治环境下才能够真正取得良好的效果。

  所以法治社会的建立是现代工业化国家治理的基础,而法治下的道德教育是实现法治的重要措施之一。培养人的社会性的基本是法律意识教育,增强全民的法治意识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基础。而道德教育,包括共产主义道德教育是对人的社会性的进一步提高。在道德教育中必须对这个关系有明确的定位,否则道德教育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

  在现代国家治理中应该以法治建设为重要基础,而不应该过分强调德治,甚至把带封建色彩的德治作为传统文化的继承而加以强化。德治和法治社会的道德教育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虽然有些人把德治重新定义为“通过公民道德建设,包括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各种道德宣传和灌输、以及舆论奖励和制裁、乃至理性反思等手段,在人们的头脑和思想中确立有利于社会繁荣和稳定的道德观念和规范,软性地内化为“良心”,由此建立社会道德共识并自觉地规范自己的行为”。可见这个德治与传统儒家讲的德治不是一回事,仅仅是指法治社会中的道德教育。

   所以那种把德治与法治放在现代国家治理的同等位置的理论,其实是希望用人治下的“法制”来代替现代国家治理中的“法治”的一种变相说法。这些错误的认识会干扰法治社会的建设,阻碍现代国家治理的实现。是我们在进行现代国家建设,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中需要重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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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ng Yu
Ning Yu
Oct 31, 2019

本文于2017-06-05 11:06:02 以《 德治与法治下的道德教育 》发布在博客中国网

http://tingyy46.blogchina.com/4741222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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